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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8年06月30日 11时27分49秒浏览次数:302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工作对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依法保护好工会财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使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总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施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工会法律组织建设财务和经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613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第五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隶属于县级()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并报市()级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隶属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中央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七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说明等文件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对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基层工会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

第八条 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公告

第九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证书

第十条 基层工会应当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复成立的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本辖区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证书和登记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下进行各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级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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