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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4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71号)

2019年05月20日 05时10分08秒浏览次数:441设置


各分会会员:

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4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71号),现予以转发。

根据通知,市政府将取消《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2016〕148号)和《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府〔2017〕9号)设定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等4项证明事项。我校工会将根据通知取消办理相关证明事项,请周知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4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71号)

  

校工会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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