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和方案
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违法生育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自查申报。凡在2000年1月1日以来有教职工违法生育(含收养)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有超生行为而尚未发现和处理的单位,应填写《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申报表》(附表1),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院计生办。
2、对群众举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教职工,以及自我申报后群众提出异议的,由所在系(部)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院计生办。
3、惠州学院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2527263,邮箱地址:gh@hzu.edu.cn,请在主题注明:“违法生育”字样。
院计生办
2008年5月26日
惠市计育综改〔2008〕1号
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市《决定》)及有关实施意见精神,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深入推进综合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2008年底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2008年在全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惠州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治理活动,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各单位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电话:2223540 2235505。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城镇 行动 通知
抄送:省人口计生委,黄业斌、李汝求、黄仕芳、杨灿培同志
市人口计生综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
惠州市城镇违法生育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1998年,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严肃国家的生育节育政策,在省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清理清查活动,对1980年2月2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清查治理,有效地推动了我市人口计生工作进入经常性工作轨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定》和有关实施意见精神,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深入推进综合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2008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并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定》和有关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综合改革,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在本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意方法、把握政策、讲求实效;坚持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自查自报与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生育者相区分,结合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坚持个人违法生育责任与单位管理责任相区分的原则,不将清理出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用于考核;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做到处理及时、到位。切忌搞全民动员,人人过关,要防止发生恶性案件。
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使全市广大城镇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基本国策教育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在端正党风、政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方面,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作出表率,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维护正常生育秩序,把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进一步完善社会制约政策和措施,建立依法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二、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范围
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城镇人口中,政策外二孩生育和多孩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生育政策要求的违法生育个人,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街道和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的人员等。
三、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市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仕芳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杨灿培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谢朝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口计生局党组书记)、陈树秋(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黄新旺(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张桂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谢朝武、黄新旺同志兼任。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组织市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各地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报送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传达国家、省、市的指示精神,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做法和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2008年9月30日止。整个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宣传发动(2008年3月);清查处理(2008年3月至2008年7月);评估总结阶段(2008年7月至9月)。各地要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清查处理工作,个别地方情况复杂或疑难案件不能依时结案的,经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9月10日。
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自查申报、群众检举、调查核实和公开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宣传发动、自查申报、张榜公布、落实处理、总结上报五个步骤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结合中央、省、市《决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级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通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严格保密、方便操作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查处违法生育的专项治理行动,对举报违法生育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严格进行自查申报登记。在开展宣传发动的同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生育情况自查申报登记工作。凡在2000年1月1日以来有违法生育(含收养)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有超生行为而尚未发现和处理的城镇居民,应填写《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申报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如实自行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申报登记,也可直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自行申报。自查申报登记截止至2008年5月31日。
(四)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城镇居民,以及自我申报后群众提出异议的城镇居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辖区的居委会、乡镇(街道)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本次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对个别重点对象可曝光其违法生育的状况,但对清理清查出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数量及专项行动总体情况不宜公开宣传报道。
(五)做好统计上报和评估总结工作。《申报表》以及有关调查核实的原始证据材料,由各自查单位、社区居委会存档备案,妥善保管。各单位、社区居委会根据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情况分别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以下简称《统计表》)。市直和驻惠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和《统计表》由各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上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填报的《登记表》和《统计表》应逐级上报到乡镇(街道)、县(区),县(区)统一汇总所辖乡镇(街道)和县(区)直单位的《登记表》和《统计表》后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料上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乡镇(街道)填报时限截止2008年7月30日,各县(区)、市直和驻惠各单位于2008年8月10日前汇总《统计表》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填报时间截止2008年9月30日,各县(区)和驻惠各单位于2008年10月10日前汇总《统计表》,并写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于2008年10月15日前汇总全市情况,并将评估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这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清理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基本国策、维护正常生育秩序、惩治计划生育领域腐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群众做表率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市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迅速开展清理清查活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由于城镇违法生育具有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特点,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分析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对专项治理行动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经常听取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协作,攻坚破难。专项治理行动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参与行动,通力合作,共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行动,防止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对治理不力或不开展治理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帮扶和督查。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妨碍、干扰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强有力的执纪监督,确保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要按《条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违法生育行为,坚持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严禁搞强迫命令和诱导逼供,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防止群体性上访。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公开处理,教育群众。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对城镇违法生育的人和事进行公开处理,尤其是要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以达到对广大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还应广泛宣传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尤其是利益导向政策。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生育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明确政策,区别对待。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有关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也不得以此追究历史上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但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或单位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作为今年以至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并对责任人加重处分。
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2000年1月 1日以前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当地实际,由县(区)委、县(区)政府制定处理意见,报省、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00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当地实际,由市委、市政府制定处理意见,报省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过去违法生育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在本次清理活动之后发生违法生育的城镇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七)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真正摸清底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档案卡册以及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同时,在专项治理基础上,要对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强化计划生育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有关规定,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223540,举报邮箱:jsj@huizho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