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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年06月03日 12时00分00秒浏览次数:335设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精神,妥善解决20081231日前我市部分地区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未落实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22日至200812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22日至200812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意见,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和《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11日至200812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198022日至20021231日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无单位人员。200311日至200812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198022日至20021231日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 奖励补助资金支付主体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户籍地所在县(区)财政支付,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

  (三)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属市直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奖励补助金由市财政支付;属县(区)直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县(区)财政支付;属乡镇(街道)所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奖励补助金的支付主体由所在县(区)政府确定。

  (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户籍地所在县(区)财政支付,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惠、省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县(区)财政支付。

  四、奖励补助金的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人员向退休时所在单位申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退休关系所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已不存在、无单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收养登记证》、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再婚家庭须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到退休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必须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

  (一)有单位人员:

  1、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进行确认,并填写《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月20日前将《登记表》和《汇总表》报送人口计生部门(属市直单位的报市人口计生局机关科,其他单位的报所在县(区)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配合申请人所在单位做好申请人计生情况的核实工作。

  2、市直国有、集体企业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且无能力负担奖励补助金,企业又存续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加具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附上无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3、其他不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负担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附上无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4、县(区)及乡镇(街道)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负担奖励补助金的申请确认工作程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定,确认完毕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无单位人员(含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退休后国有、集体等单位已不存在的人员):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户籍地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加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好《登记表》和《汇总表》,报送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后,报送县(区)财政部门。

  六、发放《惠州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历史遗留奖励补助金发放通知书》

  经确认的奖励补助对象,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惠州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历史遗留奖励补助金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发放通知书》),无单位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通知书》。《发放通知书》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

  七、奖励补助金的发放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属市级财政负担的,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奖励补助金拨至奖励补助对象所在单位,由奖励补助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一次性发给奖励补助对象。

  属县(区)财政负担的由各县(区)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在3年内兑现完毕。

  八、奖励补助金的领取

  奖励补助对象应在领到《发放通知书》3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发放通知书》领取奖励补助金:

  1、有单位且单位有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对象到所在单位办理奖励补助金领取手续;

  2、属市直单位但单位无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对象到所在单位办理奖励补助领取手续;

  3、无单位(含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和退休后国有、集体等单位已不存在的人员)的奖励补助对象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办理奖励补助金领取手续;

  4、属县(区)直单位但单位无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对象到各县(区)确定的发放单位办理奖励补助金领取手续。

  发放单位应及时发放奖励补助金,发放时收回《发放通知书》存档并填写《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发放登记表》。

  九、有关单位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

  2、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奖励补助对象的宣传调查工作,并做好张榜公示等工作;

  3、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通知书》。

  (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职责:

  1、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

  2、建立奖励补助对象的信息档案;

  3、建立《广东省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

  4、认真填报《统计表》。《统计表》分为半年报表、年终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1日至当年331日的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1日至当年930日的情况。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为本意见实施期间的每年410日前和1010日前。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县(区)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检查指导本辖区内奖励补助的落实情况;

  3、对奖励补助对象资格进行确认;

  4、对乡镇(街道)、企业上报的《登记表》、《统计表》进行审核后,于本意见实施期间的每年420日和1020日前将《统计表》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做好本县(区)奖励补助资金的预算、请款和决算工作。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检查指导全市奖励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

  2、负责对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

  3、于本意见实施期间的每年430日和1031日前将市直部门的《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同时做好对无能力支付的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的预算、请款和决算工作;

  4、汇总全市《统计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部门。

  (五)市、县(区)财政部门职责:

  1、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列入年度计划;

  2、按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资金拨到有关单位;

  3、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六)市国资委职责:

  1、负责对监管的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按本意见做好有关工作;

  2、负责对监管企业有无支付能力的认定;

  3、填报《统计表》于每年420日和10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七)公安、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对奖励对象有关情况。

  (八)监察部门职责:协同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虚报、骗取、冒领奖励金以及弄虚作假、挪用克扣奖励补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责任追究

  (一)对拒不办理符合奖励补助条件对象申领奖励补助金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人员,奖励补助对象可向其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该单位应在接到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符合办理申请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条件对象办理申请时,有关单位不得向奖励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补助对象可向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奖励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人口计生部门将联合市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各地兑现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执行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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